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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行高度 嘉峪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日期:2022-05-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147    
核心提示: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等要求,在紧急情况下供消防队专用,使消防员和消防车等装备能到达或进入建筑物的通道,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消防车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消防和应急救援的安全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江晓[2019]334号)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符合消防车通行和作业要求,供消防队在紧急情况下专用,供消防员和消防车到达或到达的通道。进入建筑物。包括各级城市道路、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消防车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通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畅通无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的消防应急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运行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隧道桥梁、高架桥,净空高度不低于4米;

(三)商业步行街主要出入口及各类露天市场的路障应为自动或手动可移动路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的用途,不得设置阻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在灭火和紧急救援任务等紧急情况下,消防救援队可实施拖曳、拆除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和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等措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和农村道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方便开启或者移动。

第九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进出标志、标志样式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志,由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志,由消防救援机构按要求设置。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杜绝占用、堵塞、关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因施工原因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消防车通行。

第二章消防车出入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防车通行高度,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进出标志、标志、警示标志,并组织指导实施;

(三)非法占用、堵塞、关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开展消防车出入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干道高架桥、地下通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的通行需求,并为路口预留足够的高度高架桥、主干道和地下通道,满足大型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等内容;

(三)严格控制规划公共停车场的性质变化。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对建筑物周边的消防车通道进行审查,确保消防安全。货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可正常使用;

(二)旧小区改造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工过程中,负责组织维护施工的,如占用或封闭路段可能影响消防和应急救援的,消防部门在辖区应在施工开始前书面通知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市城管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主次干道、商业街、后巷、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点、出入口等公共区域的门店经营整顿市内露天集市、商场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户外摆放、店外加工作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防车和消防救援行动的通行;

(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六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车辆停放点(含临时停放点)、临时建筑物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统一市政道路停车场标线,规范车辆停放;

(三)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道路停车位,设置错时停车位、潮汐停车位等;

(四)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和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郊区办、乡镇政府应当部署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将依职责移送公安交警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第三章单位和小区消防车进出管理

第十九条封闭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控措施,应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开放,不得影响火灾通行。卡车。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消防车通行高度,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并在消防车通道沿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志,提醒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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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区道路停车位规划后,应设置明确标志,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净宽和净空高度不宜小于大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

(三)加强巡查检查,发现小区内有车辆占用或堵塞消防车通行,及时通知车主搬迁;

(四)为开展消防宣传,在住宅小区出入口、电梯前厅、轿厢等显眼位置设置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标志;

(五)违章施工、违停机动车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防治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民警报告及时站起来。

第二十一条 未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承担消防车出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办理。

第四章:建筑工地消防车出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消防车临时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车临时通道,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地出入口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时,应分方向布置;消防车环形车道;

(二)临时消防车道与施工现场、临时房屋、可燃物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小于5米,不大于40米;

(三)临时消防通道应该是环形的。如果环形车道确实难以设置,则应设置回程场或不小于12m×12m的临时消防救援场地。高度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民用建筑的建筑工地,回程场地不应小于15米×15米;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指示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标志;

(五)临时消防车的路基、路面及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的交通压力和工作负荷。

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和消防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不得设置临时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显着标志,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能够停车救援。

第二十六条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占用、堵塞、关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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