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急[2022]20号
县(市、区)应急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局、燕南高新区应急局:
为加强全市重点轻工业企业有限空间经营安全管理,我局制定了《盐城市重点轻工业企业有限空间经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思想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各地应急部门要充分认识重点轻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多、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特点,把《办法》的研究贯彻落实为重点。今年轻工业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和安全生产检查要点。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传达给乡镇(园区)、街道及相关企业。
二、 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办法》,组织工商监管执法人员和重点轻工企业领导开展专题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规定,透彻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安全管理要求。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重点轻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制定作业方案,严格执行作业审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并提供 收集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设备救援车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外包管理,严格执行环保设施有限空间内作业报告规定,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四、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在重点轻工企业执法检查中,将有限空间作业作为强制检查项目,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检查企业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和隐患的,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到位整改,存在问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局将加大督促指导,将各地《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盐城应急管理
2022 年 5 月 5 日
(这是公开发布)
盐城市重点轻工企业有限空间经营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轻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范》(DB32/T3848-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我们城市的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有限空间经营的重点轻工企业,主要包括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造纸等六类企业。印染。
第三条重点轻工企业是企业有限空间经营安全的主体。
第四条鼓励重点轻工企业改进工艺技术,促进设备升级,减少有限空间作业次数和频率。推进实时检测、远程监控等有限空间信息化和科技手段救援车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措施,降低运行风险,不断提升本质安全。
第五条 重点轻工企业要积极参加“有限空间安全宣传周”(每年6月第一周),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六条重点轻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正常运行、持续改进和改进。并保留执行记录表帐号。
第七条 重点轻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定期对本企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操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不少于半年。一次,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新适应空间受限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重点轻工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如实记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安全培训记录应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
第八条重点轻工企业应当全面识别其有限空间,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每年第一季度结合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更新,确定数量、地点,以及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等。在基本情况下,应在有限的空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九条 重点轻工企业实施限位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限位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场地。领导、监护人、操作员及其安全责任。
在有限空间运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办理《有限空间运营审批表》。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进入有限的空间工作。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可参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2/T3848-2020))的相关规定编制。批准书一式三份并编号,不得涂改。第一份由企业安全部门存档备查,档案至少保存3年,二、第三份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保管。分别是监护人。
《有限空间经营审批表》应由企业审批负责人签字确认。节假日、夜班进行限位作业或限位作业涉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有限空间经营批准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4 小时。逾期的,应重新办理经营审批手续。
为有限的空间和相同的工作内容申请一份审批表。当有限空间的工艺条件和操作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重点轻工企业开展限位作业前,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限位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治措施,并签字确认。现场负责人监督作业人员按计划做好作业准备。
第十二条 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有毒有害物质空间,重点轻工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隔离)措施,将其与作业场所隔离,并由作业现场负责人监督,现场确认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严格遵循“先通风、后检查、后操作”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未经通风和测试,任何人不得在有限的空间内工作。检查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10分钟。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第十五条有限空间内所装或残留的物料对作业有害时,作业者应在作业前清理、清空或更换物料。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纯氧通风。
当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行,限制空间内氧气浓度低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规定的限值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内的作业,统计操作人员,疏散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在有限空间作业中,重点轻工企业应当持续监测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
在密闭空间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实时监测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
操作已中断超过 10 分钟。再次进入受限空间前,操作人员应重新通风并通过检查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为24V安全电压,潮湿环境和金属容器应使用12V安全电压;如果工作场所有易燃气体和粉尘,应使用符合防爆安全要求的电器。设施和照明设备。
第十九条重点轻工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内危险有害因素危害的种类和程度,为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和监督工人穿戴并正确使用它们。
第二十条轻工业重点行业的有限空间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操作前,监护人必须清点操作人员和工具,不得随意离开操作现场,并与操作人员保持联系。外部有可靠通讯,交叉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相互伤害。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运营完成后,运营场地负责人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在《有限空间运营审批表》上签字。作业现场负责人及监护人应清理作业现场,疏散作业人员,做到“清人、清物”。
第二十二条重点轻工企业应当根据其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为有限空间作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监护人、操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掌握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在有限空间内工作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操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参加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掌握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要求,应急救援方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重点轻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的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气体探测报警器、呼吸器、防坠落设备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设备、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需求。每月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维护,并建立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重点轻工企业应当每月对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帮助重点轻工企业提高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每年至少委托省、市安全专家对辖区内重点轻工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进行咨询检查。
第二十七条重点轻工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承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者,不得发包给其他单位。没有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双方在合同期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点轻工企业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必须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人对其合同项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及工业环保集中处理设施有限空间经营的重点轻工企业,须于实施前3日前向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安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手术。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有限空间名称、有限空间内危险有害因素、操作时间、操作地点、操作内容、实施单位和操作人员、检测设备、监护人、应急设备、应急预案等。
各镇(街道、园区)安监部门接到企业举报后,对企业提交的有限空间运营报告进行审核,对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指派a 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工业环境保护集中处理设施占地有限的区域,应当由专人围堵、上锁、管理。进区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并有专职经理陪同。
第三十条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抢救。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救援时,应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和救援设备。
第三十一条重点轻工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不得安排有特殊作业禁忌症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有限空间内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实施。电镀(阳极氧化)等其他行业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