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云南省丽江市出台“有偿救助”明确规定
目前,除今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丽江市旅游条例》外,云南省对“有偿救援”有明确规定,其他地方性法规均未明确规定“有偿救援”。
《丽江市旅游条例》指出,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或未开放区域,发生事故或处于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经有关组织、机构救援完成后,旅游活动组织者和遇难者将获救。救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该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有偿救助”有了法律依据。2018年以来救援车管理制度,全国很多地方实际上已经出现了“有偿救助”的地方性法规。
“有偿救援”体现了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
上海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霞表示,现场救援是有偿还是免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突然遭遇自然灾害,需要救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旅游景区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此时的救援应该是免费的,由景区管理单位承担救援费用。
■ 游客擅自进入明令禁止区域,造成危险,需要救援的,救援应为有偿救援。
■目前,云南省尚未统一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野外救援是否有偿。同时,即使当地政府规定救援是免费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为上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救援车管理制度,参与救援的地方政府和机构仍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要求旅游者或活动。组织者承担救援费用。
张春霞说,有关有偿救援的规定除了对游客起到警示作用外,还体现了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
探险旅游是有门槛的,不仅仅是走开。这是常识,但常识往往会被大脑的热量冲走。如果盲目探险遇险后全部救援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只会助长部分人的任性行为。有偿救援符合民法权利、义务、责任协调统一的法治原则,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减少非法勘探行为。当然,收费标准要兼顾实际,既能起到有偿救援的震慑作用,又能防止当事人因无力承担而放弃救援。此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对故意冒险行为进行立法和规范,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行政处罚。只有这样,明知道路危险,才会越来越不愿意在危险的道路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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