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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消防车回车场 天水市人民政府就《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天水市司法局意见

   日期:2022-05-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176    
核心提示:天水市司法局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将消防车通道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传真:0938-8295044;

(四)电子邮件:.

天水市司法局

2021 年 8 月 23 日

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提交审核)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救援安全水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攀爬作业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消防车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通行和停车的道路,包括消防车专用通道、市政道路、居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等。 , 机关道路、建筑工地临时消防车道路、消防车攀爬作业场地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畅通无阻。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新规范消防车回车场,依法组织开展定期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消防安全。

第六条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等多种渠道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隧道桥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的通行需求,并预留足够的高度新规范消防车回车场,满足地面承载能力和坡度要求;

(二)严控擅自改动消防专项消防车通道;

(三)严格控制规划的停车场变更和使用功能,确保社会车辆有序停放,不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或逾期未拆除的城市临时建设工程限制,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车、爬高的,依法处理;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对接爬升的经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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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高架作业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标志、标志的设置应纳入建筑消防验收内容;

(二)监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消防车通道的设计、施工和管理;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升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

(四)对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市政道路的市政道路施工期间可能影响消防救援的,应当通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前进;

(五)批准开挖或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应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第九条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招牌等的设置,以及流动摊贩违规设置摊位和占用道路,不得影响火灾通行引擎;

(二)施工作业擅自挖路或者占用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者停车、攀爬作业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车辆停放点(含临时停放点)、临时建筑物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市政道路停车场统一标示,规范车辆停放,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三)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上添加停车位,设置错误时间停车位等,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筑批准的图纸,识别消防车出入,如无法提供原图,则根据当前施工状态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识别;

(二)监督检查消防车通道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履行消防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和警示标志,并组织实施;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理;屡次违规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核实和处理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关闭消防车通道的举报。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辖区内居民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内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纠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行、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建筑物,要指导村委会、居委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职责;

(二)协调辖区内专用停车场开通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效率,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三章消防车出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车通道畅通知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的消防救援场地、车间(仓库)和民用建筑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运行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城市隧道桥梁、高架桥新建、改建、扩建应满足消防车需求;

(三)商业步行街路口的路障可设置为自动或手动移动路障。

第十六条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进出标志和标志样式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依法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志,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设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的用途,不得设置阻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工作中,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清除非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封闭管理的出入口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在不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情况下,能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开启。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如因施工原因消防车暂时无法通行,应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收费对外开放、错峰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一)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应进行维护管理,消防车通道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明确标识,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志沿消防车通道提醒 严禁在消防车通道内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

(二)在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对消防车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程场的要求;

(三)对管理区内的停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加装摄像头等技术防范措施,确保管理区内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车库或有标志的停车位,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依法在显眼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劝阻、制止违章建设、违停机动车等妨碍消防车顺利通行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众报告及时安检站,或拨打96119电话举报。

第二十一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市场开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定,本市场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应有明显标志,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市场区域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室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的安装,严禁占用市场内道路。消防车通道、违建、人为设置路障等;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过宽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和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行畅通。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该市场区域设置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道路宽度;

(二)在市场区域内明确标出消防车通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志,提醒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者非法越线出售、悬挂妨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堵塞消防车通过;

(四)及时清理消防车通道占用道路、违章建设、设置路障等,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国家消防要求保护技术规范,维护市场消防车通道,出入口通畅。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车通道统一管理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临时通道,并设置醒目标志,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通行。停下来救援;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程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不得在消防车上堆放材料通道或占用消防车通道作为工作场所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 4 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处罚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是指车辆停好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是指停放社会车辆、设置限高杆、水泥墩、固定护栏等违法建筑(构筑物)等阻碍消防车通道的情况。消防车通过。

(三)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设置障碍物阻碍消防车上行是指种植高大树木、架设架空管线、架空管廊等,阻碍消防车上行的情况。消防车的操作。

(四)在消防车通道与车间(仓库)和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障碍物,是指建筑围墙、构筑物(构筑物)、固定分隔设施等交通状况。

(五)在消防通道两侧设置障碍物通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是指用于车辆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围栏、车道开窗、货物装卸口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标签: 消防车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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