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开征求《北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将进一步规范车身标识设置行为。规范在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等设置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以下简称“车身标识”)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除对车身标识设置已有国家、本市或者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可不适用本规范外,除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汽电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设置车身标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的要求。车身标识应当结合车身进行整体设计,样式简洁、美观,字迹端正,与车身外观协调适宜。
设置车身标识不得存在下列影响行车安全及车辆识别的情形:
(一)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和车身前部;
(二)在车辆顶部设置;
(三)采用发光或反光材料;
(四)采用电子显示装置;
(五)采用车头至车尾贯通式设计;
(六)遮挡车辆号牌或识别号;
(七)影响车辆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的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设置机动车车身标识,单侧标识总体面积不大于该侧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字号不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单个文字或者字符不得跨越车门设置。小型车辆宜设置在车身左右两侧,中型或者大型车辆可根据车身实际情况,在车身左右两侧及后部适当位置设置。
非机动车车身标识设置在车架部件处,字号大小与车辆整体比例协调。
外卖、快递业等车身标识由外卖、快递业企业编制车身标识设置方案并组织统一规范设置。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车身标识设置方案上传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的方案,设置车身标识;各社会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公开的方案,对车身标识设置情况进行监督。
车身标识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标识褪色脏污、破旧残缺等情形的,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加强车身标识监督检查,发现不规范设置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