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锦州市消防车出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13 日
(这是公开发布)
锦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救援能力,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减少火灾隐患和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消防车通道高度消防车通道高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消防车在消防和应急救援中通过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区、在建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引导、支持、帮助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消防车通道工作,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占用、堵塞和关闭消防车通道。
第五条:各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行业要管安全、企业要管安全、生产要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
第六条市委宣传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消防车通道畅通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的意识。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隧道桥和停车场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进行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时,应当重点审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保证其使用功能。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消防车进出标志、标志、标线应当依法设置消防车行驶路线,并定期维护,确保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之间不得设置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妨碍消防车起吊作业的建筑物等障碍物。实行封闭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保障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开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
第十二条 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出入标志、标志、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车进出标志、标志、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消防车出入标志、标志、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志和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志,提醒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的路缘石立面和顶面用黄色的禁止停车线标出;没有路缘的道路用道路上的禁止停车线标出标线为单条黄线,距道路边缘30cm,线宽15cm;沿道路中央每隔20米画一条黄框线消防车通道,并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有“消防车道禁止占用”内容的警告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的道路上,应根据消防车通道的净宽画一条不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实线网格线,外框宽20cm,内格线宽20cm。10cm,内格线与外框夹角45度,标记中心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有“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告字样。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第十五条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维护消防车的标志、标记和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及时清理阻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确保消防车通行畅通;
(三)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业主自觉规范停车,提醒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险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发现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劝阻。对不服从者,要拍照拍照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警方报告。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等的安装,不得阻碍消防车通行。依法处理流动摊贩非法占用消防车通道和离店经营的行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建筑和设施。法律。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管理,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划定防火车道标记。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路边停车位,应当符合消防车的通行要求;组织规划路内停车位时,应当规范车辆停放位置,不得阻碍消防车通行;机动车停泊在消防车通道上的,应当依法配合实施拖航。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监督、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对单位和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巡查;指导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开展消防车通道宣传教育,
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志。以“智慧城市”建设为依托,逐步采取安装摄像监控、设置违禁停车电子提示屏、违停和移动车辆短信提醒等先进管理措施,推动城市管理科学化、智能化。消防车通道。
第21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行,阻碍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照其职责处理。各自的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