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户外探险运动的兴起,旅行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和未开放区域后遇险事件频发。旅行者遇险的地方多为高危地区,救援难度大。有关部门需要调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援,这将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救援人员和旅客受伤甚至死亡。此外,一些驴友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后破土扎营、在保护区野餐、踩踏、留下生活垃圾等救援车管理制度,这些行为将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近年来,安徽黄山、四川稻城亚丁、四姑娘山等景区相继推出有偿救援管理方式。自本月初起实施的《丽江市旅游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或未开放地区,遇险或处于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经有关组织、机构完成救援的,旅游组织者和被救人承担相应责任。救援费用。
但是,在现行规定中,对有偿救援的主体及其责任、具体救援费用分摊比例及内容等并无具体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当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但事实上,“应该支付”的规定,让事后难以追回。
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出台有偿救助的特别管理办法或特别规定,明确有偿救助的定义、相关权责、收费标准等问题,对于被救助的人违反《条例》规定,包括罚款和负担 救援费用等纪律措施。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起到警示作用救援车管理制度,教育他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地方政府在出台具体规则时有法可依、有统一标准可依,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国和大队依法建设。 (郭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