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难层设置条件及难民面积指数
(1)设置条件。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应设置避难层。
(2)面积指数。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难民人数的设计要求,按5人/平方米计算。
(二)避难层数
根据我国目前主要装备的50m高云梯车的作业要求,规范规定从一层到一层避难层的高度不宜大于50m,以便待在避难层的人员可以发生火灾时由梯子救出。考虑到各种机电设备和管线所在设备楼层的布局需要和使用管理,以及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两层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三)避难层防火结构要求
(1)为保证避难层具有长期耐火的能力,避难层的楼板应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等级应不少于2h。
(2)为保证避难层下层起火时避难层地面温度不会过高,应在地板上安装保温层。
(3)避难层四周墙体和避难层内隔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3h,隔墙上的门应为A级防火门。
(4)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设计时应注意各类设备及管道竖井应集中布置,分室布置,既便于维修,又可对设备进行管理,同时也使避难层区域齐全消防车云梯可以到几楼,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和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用防火墙与避难区隔开;管道井和机房应与避难区隔开。避难区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井与设备之间的门不得直接向避难区敞开;确需直接向避难区敞开时,避难区出入口距离不小于5m,应采用A级防火门。
(四)避难层安全疏散
为确保人员安全,消除或减轻人们的恐惧,避难层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后备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5h,光照时间不小于5小时。低于 3lx。除避难室外,消防电梯出口应设置在避难层。消防电梯是消防人员灭火救援的设施,必须停在避难层;而普通电梯无法阻隔烟雾进入人员,因此严禁在避难层打开电梯门。
(五)通风防烟排风系统
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向外的可开窗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为B级防火窗。
(六)消防设施
为扑灭超高层建筑和避难层的火灾,避难层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水带卷盘。
(七)火线电话及紧急广播设备
为及时与防灾中心和地面消防部门交流信息,避难层应设置消防专线和应急广播。
二、避难室
在高层病房建筑中,应在病房二层及以上楼层和洁净手术室设置避难室。避难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避难室护理单元数不超过2个,净面积确定为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m2
(2)疏散室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疏散安全,不减少可用于疏散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用防火隔墙和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4)应该设置专门的消防线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室入口处应放置明显标志。
(6)应设置可直接向外打开的窗户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为B级防火窗。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4m,每户应有一个靠外墙的房间,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内外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1h;房间的门应为B级防火门,外窗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
三、养老院避难室
(1)3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养老设施(包括位于其他建筑3层及以上的)应设在2层及以上的养老设施内。每个疏散楼梯间附近设置一个避难室;
(2)当养老设施设有直接连接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开放式凉台消防车云梯可以到几楼,以及与疏散走廊直连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不予疏散可以提供房间。
(3)避难室净可用面积不少于12㎡。避难室可使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规定。病房大楼避难室的规定。
(4)2层以上残疾老人养老设施,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