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一起涉嫌利用石化贸易企业变票销售虚开案经某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甲、乙等十余人在生产调和成品油过程中违法利用石化贸易企业变票销售偷逃消费税金额13亿余元(增专票价税合计40亿元),应当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起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辩护的特大案件引起各方关注。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今天和你一起来了解一下。
A公司是某地的石化贸易企业,实际控制人是甲。B公司等八家公司是某地的石化等经贸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乙。C集团是某地的石油炼化企业集团,拥有炼厂、贸易企业、运输企业等诸多关联企业,企业负责人是丙、丁等人。
2015年至2016年,C集团为了逃避缴纳生产成品油的消费税,要求乙的公司为其实施变票,具体交易流程系:C集团的关联单位D公司将组分油卖与A公司,开具化工原料发票,A公司将组分油卖与B公司等八家公司,开具化工原料发票,B公司等八家公司将组分油卖与C集团的关联贸易企业E公司,开具汽油发票,E公司将组分油卖与C集团的炼厂,开具汽油发票,炼厂将该组分油加工调和后生产出汽油,再销售给当地成品油零售企业企业,开具汽油发票。
▲销售关系图
2016年10月,B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乙及其控制的贸易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并抓捕了甲、丙等十余人。2017年9月,公安机关以甲、乙等十余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并移送案卷材料。
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对本案审查终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书,认定甲、乙等十余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变更方式偷逃消费税税款约13亿元,公安机关调查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定罪错误予以纠正,应当以逃税罪追究甲、乙等十余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本案处于法院审理程序之中。
【注】:
在本案中,如果案件认定为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如果最终以逃税罪起诉,被告人最高仅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此类交易的核心和实质
01
变票交易的核心目的不是虚抵增值税而是偷逃消费税
根据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价外税,其实际税负通常会由商品的销售方转嫁给购买方。购买方在整体承担了商品的增值税税负后即取得对国家的税收债权,对未增值部分可以继续向后手购买方转嫁,实际上仅对商品再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纳税。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各环节供应商只要按照交易数量、金额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就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就变票交易而言,整个交易环节存在真实的货物来源,每一个环节的公司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取得和开具发票,不存在错开、多开等情形,各交易主体分别按照交易的真实数量、金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各主体将获取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均不会造成增值税税款的流失。因此,变票交易的目的并不在于虚抵增值税款。
【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由于炼化企业购进化工原料进行加工或者调和的行为属于生产行为消费税,成品油又属于应税消费品,因此加工或者调和成品油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炼化企业则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加工或者调和汽油为例,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一吨汽油需要缴纳消费税2109.76元。在变票交易中,炼化企业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通过变票交易将化工原料的发票变名为成品油发票,隐瞒生产环节,造成了国家消费税税款的大量损失。
02
变票交易的绝大多数非法利益归属和交易主导权不在贸易企业而在炼化企业
石化行业的变票交易行为一般由炼化企业所主导,变票、过票的商贸企业赚取中间环节的贸易差价,帮助炼化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款。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成品油的行为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购进成品油并对外销售成品油的商贸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炼化企业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通过变票交易取得成品油的发票,对外销售加工的成品油制品并开具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炼化企业就可以达到隐瞒生产环节,不缴消费税的目的,从中攫取巨额的税收利益。因此,从整个交易链条及交易目的来看,变票交易的绝大多数非法利益归属和交易主导权不在贸易企业而在炼化企业。
03
变票交易因其特殊性而不能被简单认定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犯罪
石化行业的变票交易属于石化制品的大宗贸易。在此类贸易中,贸易商之间通常采用的交易模式系“凭证交易”模式,即在货物购销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以货物所有权凭证作为交易标的物,货物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发生物理上的货物流转。在“凭证交易”模式中,被买卖的货物在物理流转上通常是直接从最初的供货商或仓库运输到最终端的购货商,但在两点一线的仓储及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已经经历了多轮交易和转让,其所有权也会一并发生多次变更。为适应“凭证交易”模式中在途、在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我国《物权法》专门规定了动产的观念交付方式,这种观念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方式能够极大程度上降低商贸企业的运输成本和仓储成本,符合经济理性人的客观规律。变票交易属于大宗商品贸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其实都是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及货物所有权的流转的,并不属于无货虚开行为。
04
对交易环节中的各被告人应当以逃税罪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
【石化行业变票交易三个特点】:
一是整个交易环节有真实的货物来源,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
二是行为人不以骗抵国家增税税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
三是,炼化企业通过变票的方式取得成品油发票,隐瞒生产环节,造成国家消费税税款损失。
整个交易链条中,炼化企业非法获取税收利益,逃避缴纳消费税税款,是非法利益的获得者,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属于逃税罪的正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追究炼化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中间环节的过票、变票等商贸企业为炼化企业获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消费税,仅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逃税罪的帮助犯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石化变票案件该如何定性
当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石化企业变票案件的查处趋势和指控逻辑有了正确的变化,许多司法机关开始认识到该类案件实质上并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而主要是为了帮助炼化企业隐瞒生产行为偷逃消费税,因此一些司法机关开始对涉案人员以逃税罪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直接将该类案件化为偷税行政案件交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处理,以确保逃税罪阻却事由的适用。
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在一些地方尤其是深圳、浙江、辽宁、内蒙古、安徽等地,由于此类案件所涉税法具体问题的专业性极高及有效辩护不足等原因,司法机关仍然无法转变错误观念,存在不查炼化企业只查贸易企业、不查消费税只论增值税、不查偷税只看无货交易等错误的认识,有些还作为大案要案来进行处理。
当前,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涉及的三大主要税种。其中消费税只在生产、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征收,并可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是成品油市场偷税漏税的主要源头之一。
成品油和燃料油都需要征收消费税,原油不需要。部分地炼企业借“变票”来漏缴税款,即将原油变为已纳消费税而实际未纳的成品油,从而实现“避税”效果。
如石脑油既是成品油的一种原料,也可做化工原料。若石脑油以成品油的形式消费,必须交纳消费税;若其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的原料就可免征消费税。在现实中,地炼企业通过挂靠乙烯或芳烃生产企业,以后者名义到税务部门备案,获取先征后返的消费税。
此外,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即使成品油以较低的无票价格销售,售价中实际仍含有部分消费税,地炼企业售油后可再次获得这部分资金。
这种“变票”操作能够漏缴大量税款,暴利驱使部分地炼企业铤而走险。我国在2009年和2015年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目前消费税占炼油企业需缴纳税费总额的比重超过90%,进一步刺激了部分地炼企业“变票避税”的需求。油价高时,部分地炼企业可与照章纳税的主营炼厂拉开2000元/吨的价格差距,为后续的成品油地下产业链创造了巨大的利益空间。
更为重要的是消费税,发票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业务凭证,能够追溯成品油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整个过程,对成品油质量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作为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理化特性不稳定,尤其是汽油和柴油,具有毒性、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等特点。
为加强安全管理,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不得为不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2.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3.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然而,成品油不开票交易让大量成品油成为“黑油”,正常的税务、安全等监管手段难以覆盖,贸易公司为规避监管排查,往往选择把大量油品销售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自流黑”(即:自建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等非法加油点,导致这些非法加油点因长期存在的较大获利空间而屡禁不绝。同时,这些非法加油点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经营者缺少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陷入恶性循环。
为了抑制“变票”行为,201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行成品油消费税新政,进一步强化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成品油模块,同时把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等7类油品纳入应税范围,并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消费税退税的唯一凭证,规范了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流程。
中国石化承担着成品油主渠道的重任
始终积极带头维护市场秩序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平均每天缴纳税费10多亿元
每年纳税在全国占比3%左右
相当于我国每100元税收
中国石化就贡献了3元
数据源于《中国石化2017社会责任报告》
责编:江苏 王雁锦 山东 许凌瑜
校定:郑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