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四十五条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电动小汽车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一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五条 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汽车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
(三)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四)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六)黄标小汽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七)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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