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规模超1万亿元的消费税,“十四五”时期的改革方向已经明了,改革重点不再是前期税目税率调整,而是将部分税目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并将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健全地方税体系。
这些商品消费税征收环节或后移
消费税目前是我国第三大税种,针对特殊消费品征税,目前包括烟、酒、油、车等15个税目,目的在于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不可再生资源、奢侈品等商品消费,并筹集财政收入。2019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规模高达12562亿元,同比增长18.2%。
消费税改革是这一轮税制改革的重头戏,比如2014年以来成品油消费税曾三次上调消费税税率,烟草消费税税率大幅提高,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这使得消费税改革与老百姓生活密切,备受关注。“十四五”时期消费税改革还将有哪些动作?
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期撰文谈及“十四五”时期完善税收制度时表示,将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意味着消费税“十四五”时期改革重点将是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消费税,并将作为中央税种的消费税部分收入划归地方。
为了征管便利,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消费税税目征收环节都在生产环节。但卷烟在生产环节之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则在零售环节征税。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征税外,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税。
不少专家认为,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可以减轻生产企业负担,强化消费税调节功能,增加消费税收入,这有利于缓解当前大规模减税降费背景下财政收入下滑难题,而部分收入划归地方,也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培育地方税源,促进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公平,健全地方税体系。
因此,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消费税的改革方向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正在立法进程中的消费税也为改革预留空间。在去年底披露的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释放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的信号。比如,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也首次按照生产(进口)环节、批发环节及零售环节分列税率。
相比于生产环节征收效率高,监管成本低,收入不易流失等优势,后端的批发零售环节对征管要求比较高,因此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比较谨慎,采取“先易后难”原则,强调征管可控。
比如《方案》强调,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
目前高档手表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照20%税率征收消费税。除了前述金银等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照10%税率征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庞凤喜教授认为,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及部分奢侈品和高档首饰可首先考虑在零售环节课征消费税。因为鞭炮焰火的零售实行专营或专卖制度,在零售环节易于对纳税人和商品进行控管。而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实行机动车、船舶的登记管理制度,在零售环节征税同样有利于对商品进行控管。至于高档手表及部分奢侈品、高档首饰,也大多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相对固定的专卖店出售,且购买人通常有较强的票据凭证意识,因而也具备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条件。
消费税众多税目中,烟酒油车四大税目贡献收入超过九成,因此烟酒油车征收环节是否后移备受市场关注。
此前一位省级财税官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仅从征管来说,目前烟酒油车条件都已具备,只是还没有成熟的收入分成方案,因此没有全部推开。如果征收环节后移,必然会导致烟酒等生产地税收锐减,因此如何稳妥推进是关键。
增量收入下划地方
随着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推开,营业税被废止,地方失去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为了弥补地方减收,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从此前75:25调整为50:50。而健全地方税体系也成为财税改革下一步关键。
为了拓宽地方收入,《方案》明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消费税不会全部划归地方,而是将部分税目的增量收入给地方。目前先从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这类收入很小的税目入手,因为这类税目征管比较完善。未来在批发零售环节征税的消费税税目会更多,其中规模较大的成品油可能纳入。部分消费税的增量部分划归地方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激励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而改革的消费税存量基数仍归中央,也保障了中央收入稳定。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教授谢贞发建议,由于消费税收入增长波动幅度大,且各省份差异也较大,因此,在消费税下划地方时须谨慎选择基数年份,以保证中央与各省份的财力平稳过渡。基数确定后,建议将之作为各地固定上解中央的数额,并切断其与各地消费税收入增长的关联。同时,对于该改革对地方财力的综合影响及改革后消费税收入在地区间的不均衡分布问题,应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来缓解改革对各地区财政收入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