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产品、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14类商品,具体如下:
1、烟。征收范围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3个子目。其中,对卷烟既在生产环节征收,也在批发环节征收,雪茄烟和烟丝只在生产环节征收。
2、酒及酒精。本税目下设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5个子目。
3、化妆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美容和芳香两类产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包括喷花类、旋转类、组合烟花类等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的发令枪,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7、汽车轮胎。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内、外胎。但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税率按排量分档设置。
9、小汽车。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按气缸容量(即排气量)的大小分档设置。
10、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11、高档手表。为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含)元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以上税目消费税,除金银、铂金、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税外消费税,其他均在生产环节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