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是小事,垃圾分类除了针对社区、校园市场,还针对酒店、写字楼这些商业用户市场,而且包括汽车轮胎、电动车铅蓄电池、报废汽车等工业制造领域未被开发的垃圾分类市场。垃圾处理需要一个庞大的物流体系支撑,后端仓储、渠道等领域也有着大量的机会
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密闭垃圾运输车,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非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其费用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清扫保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密闭垃圾运输车,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具有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4)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5)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6)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方案;
(8)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9)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10)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处理厂(场)出示的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文件。